5.
依據查封筆錄、房屋現況調查表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之母居住使 用,屋內設有神壇,惟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共有人間是否訂有分管契約不明,相關法律關 係請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專有部分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 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 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7.
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暨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 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 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