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政人員現場指界,53─6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篤行路39號之平房建物,現由土地共有人呂○雄經營素食餐飲店,呂○雄之配偶在場稱建物為其先生所有。經法院調閱篤行路39號之房屋稅籍資料,該屋之納稅義務人記載為呂陳治,依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92號確定民事判決認定本件土地及篤行路39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均屬呂陳治之遺產,依該判決附表一所載分割方法為遺產分割。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間占有使用狀況及有無分管均不明,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標的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其次序先於土地共有人。
6.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