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544-2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種植茶葉、檳榔樹。據債 權人代理人稱:無人使用,目前已無出租。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 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2.
544-2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森林區農牧用地。
3.
544-2地號土地為債務人占有使用,拍定後點交之。但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5.
544-2地號土地上所種植作物茶葉、檳榔樹之收取 權人。若收取權人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俟其收成後始點交。拍定人不 得以作物種類、數量之增減或滅失等情事請求增減價金,其法律關係亦由 當事人自理。
7.
544-2地號土地面積超出公差,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 面積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8.
544-2地號土地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之。六、
9.
544-2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 地,請注意有本條例之適用。投標人若為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投標 時應檢附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10.
544-2地號土地上所種植之茶葉、檳榔樹等作物,拍定後依點交時之 現況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