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00地號土地之應有 部分,上開四筆共有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上開四 筆土地現有部分面積上有多棟第三人所有之建築物坐落(上開建物包含共有人 潘榮福所有之萬巒鄉萬金段550建號建物是有保存登記建築物及數棟第三人所有 未保存登記建築物),部分面積為雜木林。
3.
前開數棟第三人所有之建築物(上開建物包含共有人潘榮福所有之萬巒鄉 萬金段550建號建物是有保存登記建築物及數棟第三人所有未保存登記建築物) 及雜木林,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請投標人與應買人注意。
6.
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 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 優先承買權無效。本件共有人若主張優先承買權應就全部標的一同合併承買, 不得僅就部分拍賣標的行使之。 六、本件若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 拍賣,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 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