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1144地號其上有門牌北埔鄉公園街15巷28之7號房屋及屋 旁兩間車庫坐落。1136地號為無路可達之雜林。前開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 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 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 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皆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 承買權,惟須就其共有之土地一併主張,不得選擇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 又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該筆土地之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優 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 六、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3.
本件標的使用分區劃定為變更北埔都市計畫保護區及住宅區,惟鑑於司法 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均迭有異動,實際 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 之情事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