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1144地號其上有門牌北埔鄉公園街15巷28之7號房屋 及屋旁兩間車庫坐落。1136地號為無路可達之雜林。前開建物、地上物使 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 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 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 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 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 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 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 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 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 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 均不得異議。
3.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皆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 優先承買權,惟須就其共有之土地一併主張,不得選擇部分不動產主張優 先承買。又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該筆土地之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 標的。 六、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 有人。
4.
本件標的使用分區劃定為變更北埔都市計畫保護區及住宅區,惟鑑於 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均迭有異 動,實際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 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 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