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共有人彭榮源在場稱該屋現為其與家人居住使用,其餘共有人未住於此,房屋有嚴重漏 水、大面積壁癌情形,無其他影響交易重大情事,客廳設置神明桌供奉祖先牌位。本件建物拍 定後點交,土地部分依現況點交。本件拍賣範圍包含一切附屬建物,均屬主建物之範圍,另屋 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遺置及拍賣程序, 請應買人注意。
6.
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 關單位協商。 六、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7.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824條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1072地號使用分區劃定為變更北埔都市計畫道路廣場用地(依法得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 地),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均迭有異動,實際 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再行投 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