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法院 113孔53054甲

新竹縣北埔鄉公園段1138地號

3拍 不點交 待拍
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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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7/29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8/21 週四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5.1
保證金:
9
總坪數:
121.5
坪單價:
0.4萬/坪
持分地坪:
121.5 坪
總現值:
63.6 萬
拍後增值:
18.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保護區
王浩
王浩
法拍專員
經紀業:無
地 址:無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新竹縣 北埔鄉 公園段 1138地號,面積 18,954.7 m2,持分 1/48,42.1 萬
(保護區 )
2.
新竹縣 北埔鄉 公園段 1145地號,面積 321.5 m2,持分 1/48,3.1 萬
(道路用地 )
拍賣紀錄 (2)
1拍,2025/6/12,總底價 70.5萬,保證金 14.1萬,坪單價 0.6萬/坪,流標
2拍,2025/7/24,總底價 56.4萬,保證金 11.3萬,坪單價 0.5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6)
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1138及1145地號其上有門牌北埔鄉公園街15巷30號 及49號房屋及一處廢棄紅磚瓦屋坐落,另1138地號其餘部分為雜林。前開 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 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僅拍賣應有 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 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 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 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 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 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 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 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 均不得異議。
3.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皆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 優先承買權,惟須就其共有之土地一併主張,不得選擇部分不動產主張優 先承買。又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該筆土地之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 六、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4.
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 的,且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之人是否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 形式調查並命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 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標的使用分區劃定為變更北埔都市計畫保護區及道路廣場用地, 道路廣場用地部分為依法得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將來取得方式未明文規 定,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 事均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 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 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6.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 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 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 拍定。
土地增值 (2)
1.
新竹縣 北埔鄉 公園段 1138地號
18,954.7 m2 × (1/48) × 1,500 元 - 42.1 萬元
= 17.2萬元
2.
新竹縣 北埔鄉 公園段 1145地號
321.5 m2 × (1/48) × 6,500 元 - 3.1 萬元
= 1.3萬元
鄰近待拍
2025/8/27
2拍 點交
795.3 坪 / 917.6 萬
2025/8/13
3拍 點交
375.7 坪 / 116.6 萬
2025/8/21
3拍 不點交
5.9 坪 / 18.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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