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建物現為債務人家屬使用,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協議分管不明,拍定後 不點交。
2.
本件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該建物所坐落之土地
3.
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或 應買人注意。
4.
本件建物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標的坐落之1011地號土地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又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 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則有優先承買權。若均主張優先承 買時,土地所有人較前項建物共有人優先,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 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暫117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 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