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89地號土地部分為雜 草,部分為果樹。債務人於民國114年3月24日具狀陳報稱標的土地上之果樹與 其無租賃關係存在。惟實際使用、作物占用源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 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 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 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六、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之作物等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請投 標人注意。土地其上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則就 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 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6.
本件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茂林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 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 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 明。」
7.
本件標的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 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 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 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土地使用分區為森林區農牧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