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2筆土地合併使用,僅764地號土地臨農路,現況種 植芭樂(番石榴)樹,部分則有貨櫃屋、農具間占用。據債務人查封時在場 稱,拍賣土地現由其自耕,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故拍定後,債務人應自行將
2.
上開不動產4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 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4.
拍賣土地上之芭樂樹等作物之價格,已列於動產附表,其數量係估鑑單 位以種植密度查估,故就其實際數量、樹齡、品項等內容應依現場為準,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其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 增減價金,拍定後點交並依現場實際狀況為之。 六、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但拍定人如不願非共有之764地號土地讓由聲明人優先承購,聲明人僅得就其 共有土地即763地號土地優先承買,764地號土地仍由拍定人買受。
6.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 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 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7.
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按標別標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 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不 予拍定,縱經拍定,本院亦得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