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三筆相 連,部分為農田、果園,部分為通道。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 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3.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 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6.
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 敷清償債權金額及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本院逕 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
7.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8.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因編號1土地為 通行道路,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編號1至3土地一併買受。
9.
本件土地依登記謄本之記載:「彰化縣政府八八彰府地用字第80341號非都 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公告確定」,此部分應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