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34地號、335地號土地上有兩棟老式三合院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屋前部分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身居北部,未實際使用現場土地,現場土地、建物均為共有人占有使用。債權人嗣後陳報:建物門牌號碼為下田路7─
3.
7─6號,房子為祖先流傳下來,標的為共有無分管。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地上物未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5.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間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7.
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定承買範圍。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六、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依標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
8.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