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317地號土地為空地;331-
4.
332-1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金龍路37號建物(經測量後暫編定為616建 號)坐落。據在場之共有人張○鈞在場稱土地及建物為共有人及債務人使用,無分管等語。拍 賣之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8.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9.
拍賣之616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 築或有其他依法應拆除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 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拍賣之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及建 物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部分土地 或建物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仍須就其餘未經共有人聲明 優先承買之部分買受或承受。
13.
332-1地號土地及616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 上其餘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其餘之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及616建號建物占有使用其坐 落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15.
372-3地號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法律關係由 拍定人自理。
16.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 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 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