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04年4月6日假扣押查封(105司執全24號)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後龍鎮秀水段838地號土地為空地及房屋坐落。
2.
113年11月21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838地號土地為空地及建物數棟。
3.
本件拍賣不含地上建物、地上物等,土地占有使用情形及有無分管約定不明,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4.
拍賣土地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與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為維護建築物之經濟價值並簡化法律關係,以承租人為優先。六、本件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公司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