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4土地相連,土地上有一建物坐落,門牌號碼為民族北街58巷2 0號;編號
4.
3土地相連,土地上有雜樹、果樹。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 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進行拍賣,地 上建物、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 拍定後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不點 交。
9.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 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共有人若 就其所共有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 人就剩餘 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 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 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主張優先承買以外之標的均 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又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 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 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