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11月15日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債權人開鎖入內,屋內有神明廳,放置冰箱、電視、微波爐、冷氣、衣櫥等,牆壁有裂痕,1樓客廳挑高設計,2樓為廚房,
3.
4樓為房間,5樓(增建)設置神明廳及雜物間。本件拍賣土地,其中3820─24地號土地係本件拍賣建物坐落土地,3814─29地號土地供道路使用。依債權人陳報,拍賣不動產現由債務人自用。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及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本件拍定後點交。
8.
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建物,其中2485建物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法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又增建建物之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可能因測量方法而有誤差,拍定人不得以增建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請特別注意。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