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後,民國114年6月11日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 8地號現為道路即部分建物之車庫;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98地號現 為巷道。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 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不動產共分三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 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 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 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 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 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 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