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6月11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95地號現為道 路;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195地號現為巷道。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 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土地是否屬於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及是否有成立公用地役關 係等均不明,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之。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 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