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3月6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建物現由債務人自住。
2.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 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 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4.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 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六、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5.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第一種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