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 稱:「以門牌號碼『新北市平溪區火燒寮6號』房屋(下簡稱6號房屋)為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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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地號土 地,分別位於6號房屋西南方約
13.
235米處,其上均為雜木林,無路可達。」等語。 本件僅拍賣土地(12筆)應有部分。上開6號房屋非本件拍賣標的;又系封土地 上倘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均非本件拍賣標的。上開6號房屋、其他定著 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 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依據民國114年3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均屬森林區農牧用地。使用現況:其 上均為雜木林,均無路可達。勘估標的均呈不規則形狀,地勢呈陡坡。地區未 來發展潛力:稍差。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大眾運輸條件:均差。」等語。 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