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土地未臨路,坐落建物、鐵架、廢棄挖土機,據 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 管、占用情形不明,建物未在拍賣之內,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 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 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 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 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7.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8.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六、依標序逐筆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