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建物查封時由債務人無償借給朋友居住使用,其後債務人陳報已終止使用借貸關係,朋友 已遷出,目前為空屋狀態,故建物拍定後點交。
3.
拍賣建物據債務人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 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經債權人查報該建物無漏水、不是海砂屋、輻射屋、沒有火災受 損、不是兇宅;再函詢分局,其函復:經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識中心資料庫,未發現該址有 非自然死亡之情事,請應買人參考、注意。六、本件標的依謄本記載有一車位編號為B2-110,本註記僅供參考,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 決為準;又此部分拍定後不進行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 賣,請特別注意。
4.
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 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 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6.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