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是拍賣恆春鎮下水泉段324─11地號土地,有臨既成道路,現部分面積為空地,另有現部分面積為兩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建物門牌號碼均為下泉路37之1號,而債務人謝惠琪均作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之一(房屋稅籍資料債務人謝惠琪持分比1/3,是繼承被繼承人謝世寶之稅籍資格),又本件因債權人是執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拍賣之標的以設定抵押權之標的即恆春鎮下水泉段324─11地號土地為限,且上開建物為設定抵押權前即已興建完成,故不符合民法第877條併附拍賣之規定,故不得拍賣門牌號碼:下泉路37之1號,即債務人謝惠琪作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之一(房屋稅籍資料債務人謝惠琪持分比1/
2.
之兩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本件拍賣之恆春鎮下水泉段324─11地號土地拍定後不點交。又本件拍定後土地拍定人與謝惠琪間就恆春鎮下水泉段324─11地號土地與兩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是否符合民法第838條之1規定成立法定地上權或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如有爭議,應由拍定人另提訴訟並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請投標人與應買人注意。
3.
上開兩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建物門牌號碼均為下泉路37之1號)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請投標人與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恆春鎮下水泉段324─11地號土地係國家公園區第二種一般管制區農業用地。(相關使用限制與開發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六、本件若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