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50地號土地為建物前方巷道,即成功巷 之一部分;1157地號土地現為建物及其旁倉庫之坐落基地。第三人稱房屋現由其與小兒子居住 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
7.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本件標的一併買受,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又如土地、房屋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 土地及地上房屋所有權人合而為一之立法精神,房屋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應優先於土地共有 人之優先承買權。
8.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 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9.
本件505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 標人注意。其拆除風險如何,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且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 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本建物部分使用同段
10.
1141-4地號土地,如無合法 佔用權源,拍定後有被訴請拆屋還地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11.
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 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