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臨私設產業道路,可對外通行,其上有搭設棚 架,未種植農作物;據債權人查報,拍賣之土地由債務人自行使用,無出租、 出借等情形。土地上棚架據債權人查報為債務人所搭設,用以堆放雜物,惟土 地上棚架債權人並未聲請執行,不在土地拍賣範圍,拍定後法律關係請自理, 拍定後僅得依現況點交,請應買人留意。
4.
優先承買權: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 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 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 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 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