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528建號久無人居住,凌亂不堪,無水電、有壁癌。
3.
本件拍賣之建物/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知未表示意 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如有租地建屋情形,依照土地法 第104條,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對優先承買權有爭執,以實體訴訟為主。
7.
本件拍賣之528建號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建物之其他共有人 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建物之權。如共有人對建物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 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8.
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與同標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9.
拍賣建物是否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利內容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應買人能 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院不負擔保之責,若有車位,亦不在本院點交範圍,請應買人注 意。
10.
本件執行之標的是否欠繳管理費、拍定人是否需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或債務人就系爭 不動產是否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生有負擔,均與本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11.
本件係集合社區住宅,土地之其他共有人並無優先購買權,其公共設施、基地、道路等不 點交。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依強制執行法,買受人就 拍賣物之瑕疵(如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無擔保請求權,請審慎投 標。
15.
拍賣之建物,有無增建、有無占用鄰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