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編號7至8土地皆為巷道,編號5至6土 地均為空地,編號9至13土地部分為空地(是否有部分被房屋占用仍以測量為 準)。據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至6土地均為道路使用,編號9至13土地現況為建 物圍牆及增建車庫占用,編號8土地部分建物占用、部分有增建涼棚占用。 惟 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前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 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 均不點交。
6.
本件編號8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 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 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日後若就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乙事孳生爭執,仍以本院民事庭之確 定判決認定結果為準,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及應買人務必注意。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