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吉和段1151-9地號土地現為水 池,新吉洋段1311地號土地上為雜樹林,新吉洋段1313地號土地上為木瓜果 園,另據鑑價報告所載,吉和段1151-9地號土地與鄰地1151-10地號土地合併為 養殖魚塭使用,新吉洋段1311地號土地現況為雜草木林,新吉洋段1313地號土 地原有網室種植木瓜,現況已未整理荒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7.
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 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 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六、若有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承租人,則該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 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8.
本件土地均未經鑑界,且其上之作物均不在本件鑑價及拍賣範圍內,土地 拍定後均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