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建物出租第三人薛素○占有使用,租賃期間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118年5月31日止,每 月租金新台幣6000元,拍定後不點交。另據承租人稱1樓廚房及2樓天花板有漏水情形,供應買 人參考。
7.
本件拍賣之土地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行使優先承買權,應連同本件合併拍賣 之建物一併承買。 六、坐落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其他建物,非在拍賣範圍之列,且其占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 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請自理;惟如係基於租地建屋關係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者,則該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9.
拍賣標的427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 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10.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 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 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 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