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113年11月2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現況 為自由天地透天社區之道路。
3.
標的現供社區通行使用,查無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標的於前案110司執字第83422號強制執行案件經桃園市政府建築 管理處函記載,本標拍賣土地「領有
8.
桃縣工建使字第1793號使用執照在 案,該基地範圍除依建蔽率配置建築外,餘均屬法定空地。」,請應買人注 意。
9.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 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 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 院仍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應自行注意並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 物,否則得由本院指定並得於開標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由本院撤銷其中一標 或數標標的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