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13年5月22日執行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均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本標土地上有 一門牌號碼為桃園市新屋區青田路199巷5弄370號建物(三合院)及一無門牌號碼之鐵皮屋與三合 院占用;本標建物則坐落574地號上。另據債權人陳報地上鐵皮屋為三七五減租佃農所搭建。本 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本標拍賣 土地有三七五減租,於查封前經第三人合法占有,則拍定後不點交,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 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 意。
2.
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係「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 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 拍定。
3.
本件拍賣標的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 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 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 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