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件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現況如下,請應買人注意、自行查明 後始斟酌應買:
3.
75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其上有數間建物【房屋門牌為桃園市新屋區中 山東路一段
5.
上開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坐落土地權源不明,由拍定人自行協商 解決。
6.
75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之其他登記事項欄記載略以:「已興建農舍,使用執 照核發日期:83年5月2日」、「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69年2月13 日」。
7.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民國112年10月24日桃建照第1120084889號函記載略 以:本件拍賣標的領有
9.
桃新鄉建(農) 使字第00050號使用執照在案,且該基地範圍除依建蔽率配置建築外,餘均屬法 定空地。關於拍賣標的土地利用限制詳情,請自行洽詢主管機關。
15.
本件拍賣標的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
16.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 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8.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 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 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 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9.
刊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