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有建物(新屋區中正路18號),惟占有權源不明, 請應買人注意。
7.
桃縣建管使字第01115號使 用執照在案,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另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新屋都市計畫(民國64年3月12日)之住宅區,惟上開 證明書僅供參考,上開計劃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 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 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 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 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