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114年9月22日經地政人員指界,655地號土地為雜林地;
3.
6 63地號土地為農田;660地號土地為雜林地。
4.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現實佔 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標的使用分區均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均為農牧用地,請應買人 參考,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
10.
663地號土地上有種植農作物,惟該等農作物為何人所 種植,以及其占有利用拍賣標的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且前開農作物非屬本件 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 六、本件標的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其應買資格與使用限 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該條例後始投標應買(若須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 證明文件者,該證明文件應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
12.
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應買人必 須自行查明本件土地之坐落位置,且鄰近之通路是否為既成道路,亦或為私人 土地而有袋地通行之問題等,亦請須自行查明。再有無特殊情事,例如土地上 下或附近有無墳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等設施或文化遺跡以及是否 為袋地、土地上之林木有無經主管機關列管為老樹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 須自行查勘,而倘有以上情事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13.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