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46建號建物一樓後方及二樓屋突為增建;852地號土地為房屋旁空地,現為菜園,債務人在場表示係其種植。另債務人稱房屋目前係自住,無出租,沒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及非自然死亡等情事。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3.
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民國114年1月16日園警分刑字第1130051277號函覆,桃園市觀音區育仁路二段342號不動產經轄區派出所警員訪查,據居民表示,未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
5.
46建號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規定;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六、本件
6.
854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8.
456建號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規定,農舍應與其座落用地併同移轉,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符合規定之投標人投標時,應提出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該查詢清單上之全部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投標人自行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等資料,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
10.
854地號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1.
456建號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十本件執行標的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12.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4.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