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民國114年6月18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等不在場,地政人員指 稱本件拍賣標的為雜草林木叢生,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復依鑑定報告所示拍 賣標的之地形為不規則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 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土地,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拍賣土地於拍 定後依查封時之現況點交。
7.
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均係「中壢市(過嶺地區)楊梅鎮(高榮地區) 新屋鄉(頭洲地區)觀音鄉(富源地區)都市計畫(民國91年07月22日)之住宅 區」,而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並於辦理市地重劃完竣後,始得發照建 築。凡辦理市地重劃完竣地區之土地,得隨時申請建築使用,免受分期分區發 展之限制。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 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 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標的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 拍定。
8.
本件拍賣標的謄本上就祭祀公業世良公嘗所有之一般註記事項載有「依桃 園縣新屋鄉公所98年6月1日桃新鄉民字第0980010057號公告屬祭祀公業清查處 理原則第2點第1款之土地。」,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 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9.
網路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 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