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13年5月22日執行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均不在場,地政人員指 稱本標土地部分為田地,部分為空地道路。本標拍賣土地有三七五減租,於查 封前經第三人合法占有,則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5.
本件拍賣標的係屬農發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 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惟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 關許可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票軌,否則投標無效。
6.
本件拍賣標的部分供道路使用,惟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 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 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俾決 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