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13年5月22日執行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均不在場,地政人員指 稱本標土地部分為田地及有一門牌號碼為桃園市新屋區青田路199巷5弄358號建 物占用。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 情形以鑑界為準,本標拍賣土地有三七五減租,於查封前經第三人合法占有,則拍定後不點交,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 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2.
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係「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屬非都市土地, 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 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 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