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房屋為二層樓建物,該房屋一樓現為債務人家人居住使用,依居住人稱一樓 有漏水情形,二樓無人居住使用並斷水、電且二樓有多處漏水,情形更較一樓嚴重,整體而言 房屋有嚴重漏水情形。房屋頂樓放置水塔,地板嚴重積水並雜草叢生,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房屋 保存情形俾利應買,拍定後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房屋主要坐落於拍賣標的土地上,惟經地政人員勘測亦有部分佔用鄰地832地 號、870地號土地,其佔用權源不明,拍定後需自行負擔被聲請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4.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114桃市都開字第35719號證明書,本件拍賣標的土地 為中壢市(過嶺地區)楊梅鎮(高榮地區)新屋鄉(頭洲地區)觀音鄉(富源地區)都市計劃(民國85年 8月22日)甲種工業區用地,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 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8.
本件拍賣標的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 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 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六、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 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