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本件及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3588號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標的物現部分 為鋪設柏油產業道路、部分為雜林地,上有土地公廟。又依債權人陳報狀所 載,經債權人詢問本件標的物附近鄰人(自稱為共有人親戚),其稱該土地公 廟係由祖先所修建。另依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66675號查封筆錄,本件標的物 上尚有一個水塔。
3.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有建物、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 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 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撤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 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8.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9.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土地公廟)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非在 本件拍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如 有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 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縱經 拍定,本院亦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六 、本件標的物目前部分做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 用地役關係,投標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 定。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2.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 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4.
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 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