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521地號部分空地,部分農地,部分為664建號及鐵皮增建(即664-3建 號)。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不動產由債務人自己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經本院人 員入內察看,屋內牆壁多處嚴重壁癌,地上及家具上多是灰塵,看似久未有人居住。惟應買人 仍應自行查明,如債權人代理人所述屬實,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6.
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 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 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 抽籤者,則由本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 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毗連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僅限對直接相毗連之耕地有優先承買 權。
7.
拍賣之土地,點交時如有農作物而未併同估價拍賣者,拍定人需與有收穫權人協議為相當 補償,如協議不成,該地上農作物又已達到成熟階段,應待收穫權人自行收成。但如為長期性 之農作物或果樹,於點交時未達採收階段,則該農作物、果樹等均屬拍定人所有,相關當事人 於拍定後不得以有點交或補償事宜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六、拍賣之不動產屬農業用地興建之農舍,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及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民國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961848111號函示,應買人或承受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 農舍條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責 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8.
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 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且房屋內有裝潢天花板,是否有漏水等問題無法以目視得知,應 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
9.
建號664-3建物係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10.
依雲林縣政府及雲林縣大埤鄉公所函,拍賣之土地有核發使用執照1筆,故就土地利用及使 用有無相關之限制,仍請應買人或拍定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