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581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坐落基地。執行現場債 務人家屬在場稱系爭建物由其向債務人承租,租約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惟因是假扣押查封後所簽訂之租約,違反查封效力,故系爭建物拍定後點交,上述不動產現況 及使用實際情形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建物坐落之同段763土地非拍賣範圍,得標人應自行負擔被請求「拆屋還地」之危險。 六、581建號屬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 之危險。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 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
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 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應自行查證,審慎投標,以免受 損。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 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