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建物無人居住,屋內傢俱、物品似久無使用。六、556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應買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有部分建物占用鄰地418地號土地約10‧47平方公尺,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瞭解,如屬無權占用,亦有被訴請拆除之危險。
9.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建物及土地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依本拍賣條件,就土地連同合併拍賣之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建物或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10.
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亦有優先承買權,應依本拍賣條件,就土地連同合併拍賣之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且其優先承買權優於共有人。
11.
本件拍賣標的欠繳書狀費,拍定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