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1.民國114年3月25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共有人之一自住,三樓房間出租予第三人使用,租賃期間自112年1月1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標的物因九二一地震至牆壁及地板有裂痕,部分裂痕已有修補,漏水嚴重、有壁癌、部分牆壁油漆剝落,二樓天花板有部分水泥脫落,露出些許鋼筋,因九二一地震經 評估建物為半倒塌,請應買人注意。3.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4.本標別建號974建物為建號309建物之增建部分,且3.25平方公尺占用鄰地,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 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5.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分割共有物判決,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分割共有物土地之共 有人,均得應買、承受並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承受、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