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6月27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拍賣之416地號土地遭周遭建物圍住,其上雜草叢生,坐落門牌號碼詒福街25巷9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經鄰人帶路經由他們家停車場旁小路進入土地,其稱該戶幾年前居住者過世後再無人進出,故入口草高齊肩腰,機車無法通行。
3.
依鑑價報告所示,拍賣之416地號土地部分坐落建物、部分為雜草空地,無直接臨路,須經由他人土地出入。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9.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