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稱:拍賣之新社區水底寮段上水底寮小段1─55號地號土地現況為雜木林,新社區水底寮段上水底寮小段1─65號地號土地其上為樹林,未臨路,另土地邊界可能有建物,實際狀況需另以鑑界為準。地上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本件均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5.
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8.
2兩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