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時,據債務人之父在場稱,房屋由債務人與家屬共同居住使用。
7.
拍賣之建物,據債務人之父稱「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其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是否有上開瑕疵,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上開瑕疵為由聲請撤銷拍賣。 六、拍賣之建物增建部分,與主建物併同查封拍賣,且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 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 求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拍賣之不動產涉及重測,相關權利義務關係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