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年12月1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銅鑼鄉老雞隆段209─3地號為雜草地、墓地及種植景觀木,有圍籬擋住無法進入。
3.
114年1月2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209─3地號土地債務人持分甚微且無從知悉整筆土地之使用占有情形。
4.
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土地現況墓園旁之草地。
5.
拍賣土地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其與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則以承租人為優先。六、本件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209─3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土地無375租約登記。
8.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公司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