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編號1至3土地為道路,編號4土地部分上有二個鐵皮鴿舍、數個鐵架棚、二個貨櫃屋、一個鐵皮屋、一個活動式車棚,部分為空地,部分有種植蔬菜、景觀樹,部分為道路;另據前案鑑價報告書所示,編號1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道路,編號
3.
3土地為道路,編號4土地部分為農地、部分上有建物及貨櫃屋、部分為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上開建物及地上物等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146309號)估價報告書鑑定價格。
8.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9.
編號4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10.
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位於塭子內農地重劃區內,無積欠土地重劃工程費及差額地價。
11.
編號4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公司應買,本公司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