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9日現場查封時,檢視該屋為一層加強磚造鐵皮屋頂平房(下稱系爭房屋), 系爭房屋東側有兩獨立出口。觀系爭房屋南側緊鄰鐵皮鋼架塔架開放生活空間,北側亦有鐵皮 棚架倉儲空間,且系爭房屋南側鐵皮開放空間相鄰亦有磚造、鐵皮搭建一層房屋,上述所載各 定著物除系爭房屋貼有旗南三路173號門牌外,其餘均無該門牌。系爭房屋東南側磚造鐵皮部 分,除有神明廳外,亦停有一輛債務人所有AQV-2768驕車,似可認該部分亦為債務人占有使 用。債務人稱其所有之旗南三路173號係其父親買受地上建物後翻修整建,並僅有上開所有一層 加強磚造系爭房屋部分,該屋內部相通,並無地下空間,債務人稱系爭房屋有輕微裂痕、漏水 有加強,該屋為其與其姐自住,並無出租他人。系爭房屋相鄰北側鐵皮棚架部分,係其父出資 興建,惟系爭房屋南側相鄰並未相通之磚造鐵皮部分,係其姑姑出資興建,由阿姨居住使用, 非其所有。債務人稱最南側一層磚造居住空間為他人興建居住,棚架、神明廳、車庫及儲藏室 等為其父興建。本件債權人查封測量建物範圍僅系爭房屋及前開債務人之父親興建部分,其餘 與98建號建物相鄰部分不在拍賣範圍。債務人並無土地所有權,土地係向國有財產署承租。惟 實際使用及建物、占用權源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後段之 規定,則就拍賣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又如就優先購 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標的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 人注意。其拆除風險如何,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且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 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如無合法占用權源將 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建物坐落土地部分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拍定人須自行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就坐落土 地之使用關係,如有爭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9.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台財產南租字第11300226670號函表示, 原承租人於民國91年間申租,現由債務人承租,584地號及613地號土地全筆出租,586地號及61 1地號土地部分出租,租約面積分別為約
10.
約432平方公尺。583地號土地與債務人並無租賃關 係,其中約165.5平方公尺面積之現行路同意607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吳O宜通行。另查586地號國 有土地內部分土地,為債務人占用範圍,面積約595.87平方公尺。依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所載, 租期自民國107年2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2,337元。
11.
本件建物所占用之607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吳O宜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具狀陳報與債務人間無 租賃關係。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